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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网代理商通知:上海通信管理局告知书

发布时间:2011-12-4 9:19:46
根据公安机关相关工作要求,请提供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单位或个人配合公安机关开展以下工作:

一、提供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的单位(IDC):
  1. 请在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辖区公安机关网安部门办理备案手续(联网时间已超过30日的应在接到通知5日内到所在辖区公安机关网安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注:单位网站到网站办公地所在辖区公安机关网安部门备案,个人网站到个人现居住地所在辖区公安机关网安部门备案。
  2. 进一步核实开办互联网搜索引擎,即时通讯服务,电子商务、供求信息发布网站,博客网站,网络社区、中小型论坛等交互式栏目网站的用户真实信息,并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关键词开展自查清理工作。

二、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单位或个人(ICP):
  如你单位(个人)已提供以下互联网信息服务:
互联网搜索引擎;即时通讯服务;电子商务、供求信息发布网站;博客网站;网络社区、中小型论坛等交互式栏目网站。

  请在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辖区公安机关网安部门办理备案手续(联网时间已超过30日的应在接到通知5日内到所在辖区公安机关网安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注:单位网站到网站办公地所在辖区公安机关网安部门备案,个人网站到个人现居住地所在辖区公安机关网安部门备案。

  对逾期不履行备案的单位(个人),公安机关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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