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网代理
9年阿里云万网代理商   热线:400-6800-390客服QQ:800018259    汇款方式 | 联系我们 | 加盟代理 | 帮助中心   
您好: [进入管理中心]   [退出系统]
万网阿里云服务器,云虚拟主机,企业邮箱,优惠促销中 [登录] [注册会员有礼] [找回密码]   
首 页 域名注册 万网空间 虚拟主机 阿里云服务器 网站建设 企业邮箱 管理中心 客服中心
域名问题
主机问题
邮箱问题
备案问题
建站问题
其他问题
如何办理汇款
产品购买流程
新闻公告
价格总览
域名基本知识
虚拟主机基本知识
域名解析教程
FTP软件上传
MSSQL使用帮助
MYSQL使用帮助
Foxmail收发信
Outlook收发信
域名注册服务条款
虚拟主机服务条款
独立主机服务条款
企业邮局服务条款
服务总章
相关法律法规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
域名注册39元

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0-5-19 10:54:36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互联网IP地址资源使用的管理,保障互联网络的安全,维护广大互联网用户的根本利益,促进互联网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亚太互联网信息中心等具有IP地址管理权的国际机构获得IP地址的单位和具有分配IP地址供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直接从亚太互联网信息中心等具有IP地址管理权的国际机构获得IP地址自用或分配给其他用户使用的单位统称为第一级IP地址分配机构。 
直接从第一级IP地址分配机构获得IP地址除自用外还分配给本单位互联网用户以外的其他用户使用的单位为第二级IP地址分配机构(以下各级IP地址分配机构的级别依此类推)。 

第四条 国家对IP地址的分配使用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以下简称“信息产业部”)对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公益性互联网络单位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IP地址备案实施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通信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其他各级IP地址分配机构的IP地址备案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信息产业部统一建设并管理全国的互联网IP地址数据库,制定和调整IP地址分配机构需报备的IP地址信息;各省通信管理局通过使用全国互联网IP地址数据库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各级IP地址分配机构报备的IP地址信息。 

第七条 各级IP地址分配机构应当通过信息产业部指定的网站,按照IP地址备案的要求以电子形式报备IP地址信息。 

第八条 各级IP地址分配机构在进行IP地址备案时,应当如实、完整地报备IP地址信息(需报备的IP地址信息参见本办法附录)。 

第九条 各级IP地址分配机构应自取得IP地址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IP地址信息的第一次报备。 

第十条 各级IP地址分配机构申请和分配使用的IP地址信息发生变化的,IP地址分配机构应自变化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产业部指定的网站,按照IP地址备案的要求以电子形式提交变更后的IP地址信息。 
各级IP地址分配机构的联系人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报备变更后的信息。 

第十一条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IP地址信息的报备,由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集团公司(总公司)和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省级公司(省级分支机构)共同完成。 
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集团公司(总公司)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完成由其申请、使用和分配到省级公司(省级分支机构)的IP地址信息的报备。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省级公司(省级分支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统一完成该省级公司(省级分支机构)及其所属公司(分支机构)申请、使用和分配的IP地址信息的报备。 

第十二条 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中国科学技术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互联网、中国长城互联网等公益性互联网的网络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统一完成其申请、使用和分配的IP地址信息的报备。 

第十三条 IP地址分配机构同时是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应当如实记录和保存由其提供接入服务的使用自带IP地址的用户的IP地址信息,并自提供接入服务之日起五日内,填报IP地址备案信息,进行备案。 

第十四条 各级IP地址分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IP地址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各级IP地址分配机构分配IP地址时,应当通知其下一级IP地址分配机构报备IP地址信息。 

第十六条 信息产业部和省通信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对IP地址分配机构报备的IP地址信息,有保密的义务。 
信息产业部和省通信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提供IP地址分配机构报备的IP地址信息,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的规定的,由信息产业部或者省通信管理局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人民币一万元罚款,或者同时处以上两种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建立IP地址管理制度的,由信息产业部或者省通信管理局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人民币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或者同时处以上两种处罚。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直接从亚太互联网信息中心等具有IP地址管理权的国际机构获得IP地址供本单位使用或者分配IP地址供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应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完成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20日起实施。 

附 录: 

需报备的IP地址信息 

一、备案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备案单位名称、备案单位地址、备案单位性质、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联系人姓名、联系人电话、联系人电子邮件等。 

二、备案单位的IP地址来源信息,包括IP地址来源机构名称、IP地址总量、各IP地址段起止地址码等。 

三、备案单位的IP地址分配使用信息,包括: 

(一)本单位自用的IP地址信息,包括IP地址总量、各IP地址段起止IP地址码、IP地址使用方式、网关IP地址、网关所在地址; 

(二)尚未分配的IP地址信息,包括IP地址总量、各IP地址段起止地址码; 

(三)向其他用户分配的IP地址信息,包括所分配的用户基本信息(包括用户名称、单位类别、单位所属行业、单位详细地址、联系人姓名、联系人电话、联系人电子邮件)、所分配的IP地址总量、各IP地址段起止地址码、网关IP地址、网关所在地址、IP地址使用方式。 

四、自带IP地址的互联网接入用户信息,包括用户基本信息(含用户名称、单位类别、单位所属行业、单位详细地址、联系人姓名、联系人电话、联系人电子邮件)、自带IP地址总量、IP地址段起止地址码、自带IP地址的来源、网关IP地址、网关所在地址、IP地址使用方式等。
 相关资讯:
有关万网CN域名申请开通说明 2012-12-5 9:05:16
万网备案通过域名绑定失败原因 2012-11-24 10:31:51
万网M3和L1型空间如何启用gzip 2012-10-30 19:31:36
谈谈域名仲裁失败的那些案例 2012-10-28 20:39:04
朝鲜平板域名alilang.com已经被注册有10年 2012-10-23 22:02:00
最近几天域名交易行情整体表现积极 2012-10-19 21:51:28
好消息万网虚拟主机加量不加价 2012-7-2 13:42:56
短信平台停止新购通知公告 2012-6-19 21:38:48
域名注册商Donuts公司申请了超过300个新顶级域名 2012-6-8 18:48:23
关于万网中国域名注册和服务调整的通知 2012-6-7 18:51:40
万网向个人开放国内域名注册 2012-6-6 20:11:26
万网支持asp+access的空间有哪些 2012-5-27 9:50:01
万网主机寄放网站违法信息处理方法 2012-5-23 19:21:30
万网翔云普及型和翔云标准型正式上线 2012-5-12 22:43:07
非万网备案接入教程和解决方案 2012-4-25 10:27:46
手机平台 关于我们 | 工作机会 | 付费方式 | 帮助中心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友情连接
合作伙伴万网 | 万网域名注册 | 万网空间 | 阿里云服务器 | 阿里云虚拟主机 | 阿里云企业邮箱 | 自助建站
Copyright 中国万网核心代理商-维启在线 All Rights wanwangdaili Reserved
在线QQ客服:>>咨询客服
全国统一服务热线:400-6800-390(免长途电话费)
备案专员:95187按3, 阿里云代理万网ID:30608136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信息产业部备案号 皖ICP备14010012号-3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编号ICP证050062号